吉林電信JCDGGD2 400電話申請辦理提交資料要求和樣本
吉林電信0431提交資料要求:
- 執照復印件蓋公章
公司成立日期在2018年之前的可以申請開號
- 代碼證復印件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不用提交)
- 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蓋公章,必須提交
【若提交的法人身份證不是大陸身份證,還必須提交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委托授權函(見附件四)】
- 服務合同(八頁)(見附件五)【八頁請一起加蓋騎縫章】
合同簽訂地必須填寫長春,鑒于第二點目的碼請填寫長春小號(小號必須填寫正確,請與支撐部確認)
用戶簽名,日期必須手寫,其他信息全部機打(手寫不認可)
- 需求單(見附件一)
- 費用標準和費用事宜(見附件二) 【打印加蓋備案公司公章】
- 公司名下的固定電話賬單(需有運營商紅章,若復印件需蓋本公司紅色公章)
- 安全責任承諾書(見附件三)
注:只能開通快開號。
紙質材料郵寄要求:合同需郵寄四份,其他資料郵寄兩份。

附件一
(400填寫具體的400號碼)碼號需求單
客戶名稱 |
填寫備案公司名 |
合同號 |
/ |
客戶聯系人 |
具體聯系人 |
地址 |
客戶地址 |
聯系電話 |
聯系人方式 |
預選號碼 |
具體的400號碼 |
目的碼 |
0431的小號 |
承載號碼1 |
與賬單上號碼保持一致 |
承載號碼2 |
/ |
號碼所屬類別 |
□ 一類號碼 □ 二類號碼 □ 三類號碼 ■ 四類號碼 |
撥打范圍 |
全國 |
預開通時間 |
/ |
客戶經理 |
劉津菘 |
聯系電話 |
4008880000 |
申請單位簽章 |
加蓋備案公司公章 |
碼號用途 |
企業業務咨詢、銷售宣傳、售后受理等 |
備注:/無需填寫 |
附件三
信息安全承諾書
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長春分 ]公司:
為切實配合貴公司強化業務的安全使用和規范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社會公眾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其它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我方保證遵守以下各項規定: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管理規章,嚴格執行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凡被發現相關號碼為冒用或偽造身份證照申請、違法使用、違規外呼、呼叫頻次異常、超約定用途使用、轉租轉售、被公安機關通報以及用戶就上述問題投訴較多等情況的,貴公司有權立即終止權立即終止雙方已經簽署的《400短號碼接入服務合同》(合同)。
二、我方對發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發布的內容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發布和傳播有害信息,不得散發傳播違法、不健康反動等信息,不得發布任何違反下述規定(即“九不準”及“六不許”內容)的信息:
“九不準”,即不準發布含有以下內容的信息:
1. 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 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 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 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 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六不許”,即:
1. 決不允許在群眾中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意見;
2. 決不允許公開發表同中央的決定相違背的言論;
3. 決不允許對中央的決策部署陽奉陰違;
4. 決不允許編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
5. 決不允許以任何形式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
6. 決不允許參與各種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
6. 決不允許參與各種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
三、我方承諾不對業務進行轉租轉售,如發現轉租轉售行為,貴公司有權立即終止合同。
四、我方承諾不以個人名義申請、使用業務,符合實名制要求,保證提供的有效證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真實落地目的碼為我方實名辦理或合規使用的電話號碼。
五、我方承諾按要求提供所申請號碼的使用用途、開放范圍,如出現不按合同約定使用或超范圍使用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方承擔,貴公司有權立即終止合同。
六、我方承諾接受貴公司及國家相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有責任和義務積極配合貴公司查找、清除非法網絡行為,直至處理完畢。
七、我方聯系方式或安全責任人發生變更時,將及時到貴公司進行變更,否則導致的一切后果由我方承擔,貴公司有權立即終止合同。
八、如有其它影響網絡安全和信息安全的突發事件,貴公司有權采取緊急措施,以保證網絡安全。
九、其它[ / ]
十、本承諾書經我方簽署后,與合同同時生效。
特此承諾。
承諾單位全稱(并蓋公章):[加蓋備案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與提交的身份證名字保持一致(需手簽)
日期:必填
附件四
電信業務辦理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企業名稱):填寫公司名稱
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人(與執照上保持一致)
受托人:經辦人
身份證號碼:經辦人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經辦人工作地址
聯系電話:經辦人聯系方式
委托人因需辦理400業務的開通與變更事宜,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代為辦理。
受托人的權限為:代為確認電信業務的辦理內容,代為提交與之相關的證件材料,代為簽收與之相關法律文書。
委托期限:自 年必填月必填日至 年必填月必填日。
委托人聲明:受托人在前述權限內所從事的有關行為均視為委托人自己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
委托人簽名及蓋章:
(法人手寫簽名及日期、加蓋企業紅色公章)
日期:
附件五
400號碼接入服務合同
合同簽訂地:[ 長春 ]
甲方:[客戶名稱-必須機打 ]
地址:[ 客戶地址-必須機打]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與提交的身份證名字保持一致-必須機打 ]
乙方:中國電信[ 集團有限公司長春分 ]公司
地址:[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浦東路3281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孫延春]
鑒于:
1.根據國家電信主管部門為乙方核發的(全國)400系列號碼,甲方需要利用400號碼實現[企業咨詢、銷售、售后等]服務,完成[呼叫]功能。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向甲方提供利用400[填寫具體的400號碼-必須機打]號碼(“400號碼”)實現[被叫接入]服務。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互相信賴,有償使用,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1.1“400業務”( “一碼通商務熱線業務”):建立在中國電信的公眾電話網(PSTN)和先進的國家智能網(IN)基礎上,具有全國統一號碼接入、呼叫匯聚、目的地選擇、主被叫話費分攤等功能的業務。
1.2“一次性開通費”:400業務在中國電信的所有本地網開通過程中需要的相關一次性費用,如:手續費,修改局數據費、測試費等。
1.3“功能使用費”:甲方選擇使用的特殊功能使用費。
1.4“通話費用”:主叫用戶呼叫時產生的,應由甲方向乙方繳納的費用。
1.5“一站式服務”:在一點完成相關的電信業務服務,如:業務咨詢,受理,開通,收費以及故障受理等。
1.6“工作日”:除周六、周日及法定節假日以外的日歷日。
1.7“日”:日歷日,包括工作日、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第二條服務內容
2.1甲方需要利用乙方400號碼提供[被叫接入 ]服務(“被叫接入服務”)用于[ 企業咨詢、銷售、售后等]。
甲方申請使用的400號碼: [ 填寫具體的400號碼-必須機打 ]
目的碼: [0431-填長春小號-必須機打 ]【小號請與支撐部確認并填寫正確】
承載號碼(需為實名號碼): [ 客戶固話證明上固話-必須機打]
具體服務范圍和內容以蓋有甲方公章或授權部門章(部門章印鑒樣本見附件)的業務需求單為準(附件一)。
2.2乙方開通服務后,甲方如果需要調整接入方式,在不改變使用400號碼接入方案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向乙方書面提交新的蓋有甲方公章或授權部門章的業務需求單。
2.3 業務需求單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約束。
第三條雙方權利和義務
3.1甲方權利和義務
3.1.1作為乙方的集團客戶,享受乙方為集團客戶提供的一站式服務。
3.1.2在接入和使用400號碼服務過程中出現的任何技術性問題,均可向中國電信統一服務電話10000撥9進行故障申告,或就近向乙方或乙方下屬機構申告;主叫用戶可以向乙方下屬機構公布的客戶服務熱線申告。
3.1.3辦理業務開通、變更、過戶和退訂時,應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行政主管部門要求以及乙方業務要求提交相關業務登記資料和信息。甲方或甲方下屬機構為最終用戶時,還應當提供實際使用客戶的單位證件信息及資料;上述信息或資料如有變更,甲方或甲方下屬機構應當及時向乙方申請進行變更。甲方應保證該等信息及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并對其負責,因所提供資料或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無效或資料未及時變更而引起糾紛的,甲方應負責解決并承擔全部責任。
3.1.4在本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甲方應持續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有效業務資質,履行相應的報備審批手續。在向乙方申請業務時應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文件及報批手續,并應嚴格按照相關資質文件的核準范圍、期限、用途開展業務。
3.1.5甲方應當按照相關部門核定以及本合同約定的范圍、用途、功能進行使用,在使用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并對其通信內容負責(包括但不限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甲方自行承擔因其通信引發的相關申告責任,并負責處理相關問題,如因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乙方相應損失。
3.1.6根據工信部《關于進一步防范和打擊通訊信息詐騙工作的實施意見》[2017]361號文等相關規定,甲方(包括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主要出資人的單位等)被納入通信行業防范打擊通訊信息詐騙違法違規主體“黑名單”的,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業務申請,已經提供服務的乙方有權立即停止服務、終止合同,甲方應承擔乙方因此產生的全部損失。
3.1.7乙方有權對甲方使用業務的服務內容進行過濾,如甲方相關服務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乙方有權限制或停止提供服務。乙方發現可能存在詐騙行為的號碼及使用人,有權暫停服務并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同時乙方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
3.1.8甲方應按照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使用400號碼(包括目的碼),不得將400號碼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使用。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使用本合同約定400號碼進行呼出。
3.1.9甲方應加強對400短號碼所傳輸業務信息內容的審核和規范管理,對內容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甲方使用400短號碼發布、傳送的內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規定以及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不得利用業務發布和傳播有害信息,不得散發傳播違法、不健康、反動等信息,不得利用業務實施危違法犯罪行為以及違反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得利用業務從事危害乙方網絡安全或危害信息安全等有損于乙方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甲方應積極協助與配合國家相關部門及乙方查找、清除非法網絡行為。甲方同意遵守《信息安全承諾書》(詳見附件三)。
3.1.10甲方應接受并配合乙方及國家相關部門進行實名制、網絡安全、信息安全等相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并按要求進行整改。
3.1.11甲方應保證,有關通信設備全部符合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并取得進網許可證。
3.1.12甲方應按時足額繳納本合同約定的費用。
3.1.13應以書面形式(業務需求單)向乙方提供服務開通的使用范圍、接入的被叫電話號碼、接入的地點、接入的業務、技術要求和技術方案、要求開通時間、服務期、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
3.1.14應派專人負責做好入網的各項準備和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入網前期的組織、協調工作。
(2)無償提供機房,并做好接入設備及機房內安裝場地的準備。
(3)保證相關機構、人員、物業等入網各方配合乙方的進網調測工作。
(4)調配和預留所在建筑物內配線室至機房的通信線路。
3.1.15應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服務遲延提供的責任,該情況將視為服務已按時開通。
3.2乙方權利和義務
3.2.1視甲方為乙方的全國集團客戶,提供端到端的綜合性服務,并為甲方提供業務的咨詢、組網建議、業務受理、開通、收費及故障申告等一站式服務。
3.2.2在資源具備的條件下,乙方應按照雙方共同協商的計劃進度提供服務,并及時將進度情況通知甲方。
3.2.3應設專人負責協調處理甲方在接入和使用服務業務過程中出現的網絡技術故障等工作。
3.2.4如果甲方需要進行必要的網絡設備調整工作,乙方應予以配合。
3.2.5在業務開通后,乙方或乙方下屬機構應向甲方進行開通交付。
3.2.6 有權要求甲方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國家主管部門要求以及乙方統一業務規范辦理業務手續。乙方對甲方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如甲方拒絕提供業務辦理所需的資料和信息或甲方提供的資料、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無效或者不及時進行變更的,乙方有權拒絕或停止提供服務,甲方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條400業務的開通
4.1業務開通是指乙方根據雙方共同協商的業務開通計劃進度實現數據的開放和測試。
4.2業務開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屬機構向甲方提供業務竣工單。
4.2.1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業務竣工單后五個工作日內驗收核實,400業務確已根據本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電信業務規定開通的,甲方應簽字或蓋章確認。實際開通日,以乙方當地下屬機構與400業務開通地點的甲方代表簽字或蓋章確認的日期為準。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業務竣工單后五個工作日內未簽字或蓋章確認、也未書面提出異議的,視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電信業務規定開通400業務,業務竣工單載明的開通日期為400業務實際開通日。
4.3乙方自實際開通日起開始計收月通話費用、功能使用費。
4.4如400業務開通后任何連續[ 3 ]個月內未產生任何呼叫量,或者雖然產生呼叫量、但前述期限屆滿后其余月份的單月呼叫量未達到[ / ]分鐘的,乙方均有權隨時終止本合同,且不承擔任何責任。400號碼歸屬乙方所有。
第五條費用及支付
5.1本合同費用包括一次性開通費用、功能使用費和月通話費用(統稱“服務費用”),付費標準和付費事宜見附件二。
5.2本合同費用的所有支付由甲方和/或甲方下屬機構以[銀行轉賬](銀行轉賬、銀行托收、電匯、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和/或乙方指定下屬機構。
5.3本合同費用按照下述第[ 2 ]種方式支付:
(2)由甲方下屬機構向乙方分散付費。甲方下屬機構及乙方的銀行賬戶信息和納稅人信息見本合同附件;此時,甲方應在短號碼業務開通前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下屬機構繳費事宜,督促、協調下屬機構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繳費,并應就甲方下屬機構的遲延付費向乙方承擔補繳費用、支付違約金等責任。
5.4付費方式:
付費方按照下述第[ 1 ]種方式支付:
(1)按月支付
付費方須在每月[ 25 ]日之前,根據乙方或乙方指定下屬機構的收費通知單繳納當期月服務費和通信費。繳納費用后,乙方向甲方開具相應金額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發票。
5.5本合同履行期間,若國家頒布新的電信業務資費標準,自新的資費標準生效時起相應業務按新的資費標準執行。
第六條通信和服務質量
6.1雙方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履行本合同,維護雙方權益。
6.2若本合同履行期間,國家頒布新的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則自新的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規和服務標準執行。
6.3由于甲方自備設備故障或甲方操作不當造成的通信故障,甲方自行承擔責任,并賠償乙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6.4因乙方施工、網絡割接等原因影響400業務的正常使用時,乙方應當提前通知甲方,并且盡快消除故障、恢復通信線路。
6.5如乙方因國防需要、政府指令、網絡維護、網絡調整、網絡安全等因素在網絡上對服務進行更改或變動,乙方應當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應予配合。
6.6雙方同意,為保證通信質量良好,雙方應當就各自負責的設備和線路運行維護狀況定期進行交流。
第七條保密
7.1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而得知的與對方業務有關的資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乙方向其關聯公司提供或披露與甲方業務有關的資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7.2本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本合同終止后[2 ]年之內持續有效。
第八條違約責任
8.1如甲方逾期付費,除向乙方補交欠費之外,每逾期一日應按照所欠金額的千分之三(3‰)支付違約金。逾期付費累計超過[30]日的,乙方有權暫停向甲方提供400短號碼接入服務;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交欠費和違約金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甲方仍應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8.2乙方承擔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提供服務遲延的責任。每延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 / ]的違約金,最多不超過所收取的一次性開通費用。
8.3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使用400號碼(包括目的碼)或被公安機關、工信部、信息安全主管部門等國家有關部門通報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追究甲方違約責任。甲方應賠償由此對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8.4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將無償收回400號碼,并在三個自然月后重新分配。由此對甲方造成影響和損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8.5無論本合同其他條款是否有相反約定,乙方對因本合同項下行為而導致的甲方可得利益損失、商業信譽損失以及數據丟失或損壞等其他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9.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9.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2 ]種爭議解決方式:
(1)將該爭議提交[ / ]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在[ / ]進行。仲裁語言為中文。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2)向[合同簽署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9.3仲裁或訴訟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訴訟的其它部分。
第十條不可抗力及免責
10.1如由于戰爭、騷亂、恐怖主義、自然災害、國家法律法規或規章變動、網絡安全、網絡無法覆蓋、停電、通信線路被人為破壞,導致甲乙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有關義務時,受影響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于該等情形發生后[十五]日內將情況書面告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如由此導致合同不能或者沒有必要繼續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
10.2如政府管理部門提出要求的,乙方將暫停或終止提供相應服務,且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一條服務期限
11.1本合同確定的服務期限為[ 12 ]個月,自400業務實際開通之日起計算。
11.2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務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續租服務,否則服務期限將自動續展,續展的服務期限與本合同服務期限相同,續展次數不受限制。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本合同內容對于續展期仍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雙方各執[ 貳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時候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而不從根本上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它條款應不受影響。
12.4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甲乙雙方書面確認,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變更或修改本合同。
12.5本合同各條標題僅為提示之用,應以條文內容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12.6未得到對方的書面許可,一方均不得以廣告或在公共場合使用或摹仿對方的商業名稱、商標、圖案、服務標志、符號、代碼、型號或縮寫,任何一方均不得聲稱對對方的商業名稱、商標、圖案、服務標志、符號、代碼、型號或縮寫擁有所有權。
12.7本合同的任何內容不應被視為或解釋為雙方之間具有合資、合伙、代理關系。
12.8本合同替代此前雙方所有關于本合同事項的口頭或書面的紀要、備忘錄、協議、合同。
12.9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通知都必須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書面信函或者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進行。其中:
12.9.1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有關下述任一事項的通知,均應當采用書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則,該通知無效,不產生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與本合同費用及支付事宜有關的通知;
(2)與本合同違約事宜有關的通知;
(3)與本合同終止、解除或變更事宜有關的通知;
(4)與本合同延續/續展有關的通知;
(5)[ / ]。
12.9.2本合同約定的各種通知方式的送達標準如下:
(1)如采用書面信函形式,應當使用掛號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譽的特快專遞送達,接受方簽收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的時間(以郵局或快遞公司系統記錄為準)為通知送達時間;
(2)如采用傳真方式,傳真到達接受方指定傳真系統的時間為通知送達時間;
(3)如采用電子郵件方式,電子郵件到達接受方指定電子郵箱的時間為通知送達時間。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書面信函、接受方傳真機關閉或故障、接受方電子郵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郵箱已滿或者設置拒收等)導致通知發送失敗,視為通知已經送達(發送方側載明的書面信函寄出時間或者傳真發送時間或者電子郵件發送時間視為通知送達時間)。
12.9.3本合同雙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 見附件一 ]
地址:[見附件一 ]
聯系人:[見附件一 ]
電話:[見附件一 ]
傳真:[見附件一 ]
郵編:[見附件一 ]
電子郵件:[見附件一 ]
乙方: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
地址:[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浦東路3281號]
聯系人:[XXX]
電話:[XXX ]
傳真:[0431-XXX ]
郵編:[130033 ]
電子郵件:[XXX@189.cn ]
上述任何信息發生變更的,變更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時通知并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2.10雙方同意,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與合同正文有任何沖突,以合同正文為準。
本合同附件為:
附件一業務需求單
附件二付費標準和付費事宜
附件三信息安全承諾書
甲方:[ 機打客戶公司名稱并加蓋公章)-必須機打]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手簽(經辦人是誰就簽誰)
[ ]年[ ]月[ ]日(按目前簽訂日期填)
乙方: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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